因参加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索赔、该向谁索赔、通过什么途径索赔?许多人对此并不清楚。那么,就此究竟有什么特殊规定呢?
明知有伤害可能而参加构成自甘风险
一天下午,古某、钟某等10人相邀组织一场篮球比赛。其间,古某因在运球时与钟某发生碰撞跌倒,导致左脚骨折。面对古某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钟某等9人以球赛难免造成损害、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钟某等9人真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吗?
评析:钟某等9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即除非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适用自甘冒险原则。与之对应,鉴于古某等10人组织篮球比赛,属明知比赛存在风险但自愿参加,而钟某等其他9人并不希望或放任古某造成损害,也不能预见古某会受到损害或已经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乃至轻信可以避免,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钟某等其他9人自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培训机构违反安保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和其他学员一样,钟某、肖某与一家体育项目培训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书》中,约定公司对培训中出现的一切伤害不负任何民事责任。一日,钟某、肖某在进行摔跤对练时,教练未按照规定在旁边进行指导保护,而钟某倒地受伤。在《培训合同书》系公司预先拟定,供全体学员重复使用、事先未与学员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免责吗?
评析:公司不能免责。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钟某、肖某出资参加公司的培训,彼此属于学习型消费关系。鉴于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培训合同书》无疑与之吻合。公司作为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当尽到对学员的专业指导、安全保障等义务,却“对培训中出现的一切伤害不负任何民事责任”,在教练未按照规定在旁边进行指导保护,钟某、肖某对损害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公司自然不能拿《培训合同书》的免责条款说事。
竞技体育活动受伤索赔申请仲裁有讲究
尹先生是一家俱乐部的运动员。一次比赛中,尹先生不慎在球场上摔倒受伤。因俱乐部拒绝赔偿相应损失,尹先生向俱乐部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却被告知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的做法对吗?
评析:仲裁委员会的做法并无不当。体育纠纷是指在体育活动中以及解决与体育相关的各种事务中发生的、以体育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体育法第三十二条、第九十二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正因为尹先生在比赛中跌伤所产生的与俱乐部之间的赔偿纠纷属于“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决定了该纠纷只能申请体育仲裁机构仲裁。(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