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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女职工 可申请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医疗费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7-26 09:23:19

编辑同志:夏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女职工,在单位工作了5年时间。去年,夏某与相恋3年的男友领取了结婚证,并举办了结婚典礼。婚后不久,夏某便怀孕了,并于今年生下了一个男孩。可在夏某生产后,由于护理不当引起了其他产后并发症。在这种情况下,夏某想了解自己的这笔医疗费用是否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请问,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女职工,能否用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医疗费?

读者:魏来 

魏来读者: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办理。另外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由此可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女职工,可以用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生育女职工的生育健康和基本生活,由于生育后引发的并发症也是由生育造成的。因此,也应当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畴。本案中,夏某只要能证明疾病是由生育引起的,其因此花费的医疗费用就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