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资金周转、出借十分常见,但很多时候由于出借人资金紧张,会从一些金融平台套现后将资金转借他人,法院如何认定此种行为?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1年4月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经双方协商,由原告从借呗中贷款给被告,被告按照借呗每月产生的还款本息标准向原告还款。原告共向借呗贷款三笔共计26000元,被告还款11565元。后因被告未按期偿还,导致原告的借呗还款逾期。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原告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殷某某通过从借呗中借款的方式转贷给被告胡某某,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殷某某从借呗中贷款并将该款项转借给胡某某,双方对此均存在一定过错,鉴于胡某某因该行为获得了利息,殷某某造成了损失,胡某某应当赔偿殷某某造成的利息损失。因此,在扣除被告胡某某已经偿还的本金后,其还应当返还原告殷某某9733元,并应以9733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5日起按年利率14.6%继续支付利息损失至款清时止。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且被告胡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已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贷款人从花呗、借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他人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借款人从贷款人处获取的财产应当返还。(通讯员 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