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由于丈夫调动工作,而我决意随行,我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呈,表明将在30天后离职。不料,次日公司宣布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并要我立马走人。请问:公司之举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读者:郭冬冬
郭冬冬读者:公司之举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即使员工提出了辞职,用人单位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理由和程序。结合本案,在你未满30天离职前,公司在不具有过错解除与非过错解除情形的情况下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无疑当属违法。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公司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