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青阳县居民刘某遇上了烦心事,本应属于自己购买的房屋产权,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却屡遭卖方阻碍,在青阳县人民法院的耐心调解下,经过一番曲折,烦恼终被化解。
2017年,刘某购买了陈某位于青阳县某安置小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价款为22万元,双方约定待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件时,陈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储藏室一间。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安置房的价格随着市场行情水涨船高,此时的陈某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几经协商未果,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陈某曾拒绝接受传票,首次开庭也未到庭参加。期间,法院工作人员联系陈某的父亲对其进行劝导,在二次庭审中,陈某到庭参加诉讼,但仍存在抵触情绪。办案法官耐心地与双方当事人分别沟通,摆事实、讲道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双方同意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法院提醒:购房是大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有所防范,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对相关政策和所交易房产的性质、是否存在上市交易限制等信息做好全面了解,并对所购房屋的权属状况、出卖人的处分权等进行明确,必要时到有关机构查询。特别是安置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协议须经家庭共有人(配偶、父母、子女等)一致签字后生效。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应当对共有人身份进行审核,防止遗漏共有人签字,导致协议未成立或未生效。(吴俊杰 丁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