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李某某与魏某甲生有二子,即李某1、李某2。李某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魏某甲于2019年立下遗嘱,内容为:我共有3套房子,在我百年以后,其中2套由李某1继承,1套由李某2继承……;立证人魏某甲,证明人李某2、魏某乙。该遗嘱由李某1代为书写,魏某甲亲笔签名。魏某甲于2023年6月去世。李某1主张按遗嘱分割魏某甲所留房屋,而李某2不认可该遗嘱的效力。请问,魏某甲所立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读者:魏羽
魏羽读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所涉的遗嘱并不是遗嘱人魏某甲本人亲笔书写的,故不能认定为自书遗嘱。由于李某2既作为继承人又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故也不具有代书遗嘱的效力。由于该份遗嘱无效,因此,魏某甲所留房屋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本期信箱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