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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去世后债权如何处理
法官:继承人可代为主张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8-03 16:26:59

霍山讯 7月26日,霍山县法院佛子岭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债权人去世,继承人主张债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李某兴生前从事石斛等中药材的种植和销售工作。2017年开始,万某多次在李某兴处购买石斛,货款累计24万元。2021年12月,李某兴去世后,其妻子杜某英多次向万某催要货款,但万某仅支付3000元。后杜某英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万某支付下剩货款及利息24516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李某兴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除了杜某英之外,还有其子女李某、李某霞,欲追加李某、李某霞作为原告参与本案诉讼,但两人均表示自愿放弃对本案李某兴债权的继承权。承办法官遂组织万某与杜某英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万某释明债权人去世后其仍需向继承人偿还欠款,希望其能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在法官的多番教育下,万某表示自己购买石斛确有欠款,但是受之前疫情影响,资金流转紧张,希望可以分期偿还。考虑到李某兴生前时两家关系较好,杜某英同意分期还款协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包括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权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法定顺序继承人有权对继承人的合法债权进行继承并要求债务人偿还。(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