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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公益性工作被解聘 不可索要经济补偿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8-03 16:30:13

编辑同志:我年逾五十,2年前,街道给我在市园林局管辖的一家公园安排了从事环境卫生管理的岗位,当时也签了劳动合同,工资来源于政府的扶持资金,包括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当时,街道对我说这是个公益性岗位。不久前,由于公园主体部分搬迁,就提前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

读者:张进良 

张进良读者:由于公益性岗位是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一项过渡性政策,具有就业援助的普惠性和就业扶持性特征,所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你经街道照顾安置在某公园从事环境卫生管理,工资来源于政府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因而这属于公益性岗位。根据上述规定,你不应要求公园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期信箱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