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起哄刺激跳楼者 是否应担责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8-04 15:27:25

核心提示

6月29日,一段视频冲上热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公开视频显示,江苏苏州吴中区某小区一男子站在楼顶欲轻生,推电动车路过的一名大爷对着楼顶男子喊:“跳,你不跳不是人。”目击者称,轻生男子抓头哭泣了很久,最终跳楼身亡。

次日,吴中警方发布通报称,沈某(男,67岁)途经事发地,现场起哄,发表怂恿跳楼等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沈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近年来,不管是现实生活中还是网络空间里,面对轻生者时,总有人幸灾乐祸、围观起哄、言语相激,一副看“热闹”不嫌事大的样子。起哄、怂恿、撺掇他人自杀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如果这些行为发生在网络平台上,平台是否需要担责?本期说法和您聊聊。

对轻生者围观起哄 应担法律责任

类似的起哄事件近年来屡有发生。2018年6月,甘肃庆阳一患抑郁症女生欲跳楼轻生,多名围观者在楼下喊“怎么还不跳”,最终女孩跳楼身亡。2020年12月,河南邓州一女子在某跨河大桥欲投河自尽,围观者喊“你倒是跳啊”,并拍摄视频在网上发布,后女子跳河被成功救起。

人们不禁要问:怂恿他人自杀的起哄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该如何惩处这一行为?

“在我国刑事立法上,自杀行为并不是一个违法行为,帮助自杀的行为一般很难归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中,对于起哄者也很难认定其违反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说,原因在于起哄者对自杀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存疑的,即很难说当事人是因为这些言论而最终选择轻生。但如果涉及怂恿、诱骗未成年人自杀的,则另当别论。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东鸣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他认为,一些自杀者原本已有自杀的决意,起哄可能强化其决意,但目前刑法中并无教唆自杀的定型化规定,无法对起哄者进行刑事追责。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副秘书长隗卓然律师说,从刑事责任角度,一般情况下教唆他人自杀难以被认定为犯罪,但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教唆者与被教唆人之间有相互抚养义务(如夫妻之间),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情况是,唆使无行为能力的人自杀,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从行政处罚角度而言,对起哄寻乐、怂恿他人自杀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滋事行为,可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从民事赔偿责任角度,起哄者对意欲自杀者起到了推波助澜、强化自杀决心、伤害自杀者亲属的作用,是一种侵权行为,情节恶劣的,可依法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责任。

直播自杀起哄者众 相关平台亦需担责

今年2月9日,网红“管管”发布视频称自己遭到网暴,随后发布多条被网暴的相关内容,还有“黑粉”怂恿他卧轨自杀。2月11日,“管管”在直播中服下农药自杀,不幸离世。

在网络平台上,网友非实名等原因,起哄怂恿者往往更多。那么,平台是否担责?

谢澍认为,平台要承担监管责任。自杀直播、起哄自杀等行为,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平台应当予以审查和封禁,审查不力则承担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的违法责任。

隗卓然认为,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通过直播、拍摄视频等方式传播他人自杀行为,可能存在以下法律责任:侵犯轻生者个人隐私权;相关视频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传播信息内容,损害了网络空间和社会良好秩序;在渲染自杀的同时,可能涉及鼓励教唆他人自杀。“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加强法治教育 夯实平台监管责任

谢澍认为,针对起哄者,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更有效的现场处置机制,对起哄者及时加以规劝和制止。他建议,建立被动+主动双层审查机制,平台引入技术手段,自动检测违规内容;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同时提高网友素养,进一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建立清朗文明的互联网环境。

在陈东鸣看来,对于故意起哄、刺激轻生者自杀的行为要进行严厉处罚,完善处罚标准;对于教唆情节严重者,甚至妨碍救援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围观看热闹的要予以口头批评。

“平台应落实主播身份实名认证和‘黑名单’制度,对于长期进行‘极端直播’吸引流量的账号,应予以封禁,建立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同时建立自律机制,引导主播自觉遵守行业法律规范和指引,加强对主播的管理和培训,规范提高直播内容的质量。”隗卓然说。(张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