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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 应根据不同性质决定是否为刑事证据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8-04 15:31:51

编辑同志:某区市场监督局侦办了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件,收集了各种证据。请问对于行政机关在办案中收集的证据,能否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读者:茆明明 

茆明明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对于收集的不同证据,需要根据证据的性质来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 ,就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在审判阶段经过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对于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由于取证的主体是行政执法部门,在办案中,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则必须依法重新收集、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