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适用监视居住与指定监视居住有什么不同?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读者:左浩
左浩读者:根据监视居住执行地点的不同,监视居住可以区分为住处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原则上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类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可见,对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没有合法住所的;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指定居所的情形。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等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其他工作场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