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公司与我的劳动合同约定,我的工资按照我完成的工作量实行一天一结,且已履行一年之久。两个月前,我因工受伤,由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我无法从工伤保险部门获取工伤待遇,我要求公司担责,可公司以我工资一天一结的结算方式,认为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无需担责。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凌薇薇
凌薇薇读者: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你与公司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结算方式已履行了一年之久,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以工资日结方式为由,否定自身的法定义务,与法相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