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涡阳法院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公开宣判
来源:张雷 记者 常振龙 阅读量:10000 2023-08-07 16:54:08

7月31日,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罗某因夫妻吵架,酒后发泄情绪,多次将物品从楼上掷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今年3月3日,住在涡阳某小区七楼的被告人罗某因与丈夫吵架,为了宣泄情绪,就往窗外扔东西,其先到卫生间把一些塑料瓶子从北侧窗户扔了下去,然后来到厨房,把厨房的木案板等东西也扔了下去。由于感觉不解气,她又来到南侧客厅阳台,将一瓶红酒、一束假柿子、瓷茶壶、水杯从南侧阳台窗户扔了下去。过路行人纷纷绕行,有人出声劝阻,但罗某气不过,又从卫生间拿了一瓶沐浴露向楼下扔了出去,后被赶来的保安制止。

涡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多次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社会危险性,作出以上判决。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1年3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高空抛物行为列为独立罪名,旨在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罪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为入罪前提条件,从高处所抛掷的玻璃瓶、砖块、尖锐物等足以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后果,亦可构成高空抛物罪。本案中,罗某为了宣泄情绪,多次将杂物从七楼扔下,且不停劝阻,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具备较高的现实性危险,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有效预防和整治高空抛物行为,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司法保护。(张雷 记者 常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