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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停引发诉讼 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8-08 10:13:24

在禁停路段临时停车,收到交警部门的违停罚单。车主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8月1日,记者从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因交通违停引发的行政处罚案,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现已生效。

3月20日晚,原告王某在淮南市区快速路段临时停车后收到了交警队发的违停提示警告,随即驾车离开了现场。该路段设有禁止停车的标志,王某停车的地方是在严格管理以及距离公共汽车站 30 米以内的路段,整个停车过程,都被固定监控设备抓拍记录。

监控拍下的违法停车行为信息被采集后,交警部门经审核无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次日,淮南市交警支队短信通知王某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4月19日,交警支队依据上述信息对王某处以 1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该处罚,王某很不理解。他认为,临时停车时,自己就在现场,应该“口头警告令其驶离”,不能进行处罚。但是因涉事车辆4月份年审,所以自己只有先交罚款,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返还100元罚款。

庭审中,交警部门认为处罚的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监控视频抓拍的一组照片中,确认了违法停车位置和禁停标志,并出具了《关于设置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严格管理路段的公告》及明细一览表,证明该路段属严格管理路段。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30 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在严管路段停车且停车位置距离公交车站不足 30 米,属于违法停车行为。根据《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试行)》第五条规定,在城市快速路或者严格管理路段违法停车的,可以在提醒纠正的同时予以处罚。王某违反规定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交警部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给予 100 元罚款,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王某诉请。

判决后,法院及时进行了判后释法,指出车辆按规定停放,不只是为了别人的安全,也是为了自己车辆的安全。随意停车不仅容易妨碍他人和车辆通行造成交通拥堵,还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所以停车不能随性而为,更不能因为“就停几分钟”而心存侥幸。每一位公民都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出行、不乱停乱放。(记者 唐欢 通讯员 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