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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补缴社保费用后 员工应返还违规补贴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8-08 14:33:19

编辑同志: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公司将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由公司以补贴的方式随工资向我发放。对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由我自行处理并担责。请问:公司补缴之前的社保费用后,能要求我返还此前已发放补贴吗?

读者:刘芙芙 

刘芙芙读者:公司要求你返还社保补贴的做法并无不妥。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分别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以上规定表明,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费用,既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职责,也是员工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加以规避。为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由于本案所涉社保费用以补贴方式随工资发放,由你自行处理并担责的约定,既属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也在双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列,所以,该约定从一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效力。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东岳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