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讯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能够搜集、记载个人信息的工具愈发普遍地介入公众生活,人们对隐私权的保护需求愈加强烈。日前,宁国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安装摄像头,被告上法庭侵犯隐私权案。
李某和陈某同为宁国市某小区业主,两人互为邻居,其居住的楼层每层按照两梯四户模式设计,李某房屋位于楼层中间,陈某房屋为边户,两户之间有连廊连接,李某房屋户门与电梯平行,陈某房屋户门与此形成“L”形,李某房屋户门左侧有一道防火门,陈某出行需经过连廊及防火门。2022年11月,陈某在其户门上安装监控摄像头,李某认为该摄像头把自家房屋中人员出入的情况纳入了监控范围,侵害了其隐私权,将陈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为深入了解案情,来到原被告住所进行现场勘查,并在庭审中要求陈某在手机端现场播放监控画面,画面显示该摄像头监控范围仅为连廊,李某户门及门前的走道区域、窗户不在拍摄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但不得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德及社会公共利益。陈某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安装的摄像头仅朝向连廊,未覆盖李某的大门、窗户等,监控不到李某进出自己家门,没有暴露李某的私人行踪或者私密空间的情形,未对李某隐私造成威胁,对覆盖到的李某家户门,要求陈某调整监控摄像头位置,依法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请。
▶ 法官提醒
公民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但相邻关系的一方有容忍义务。私人安装摄像头,应注意不得将监控的区域对准邻居的门窗、阳台、卫生间等隐私区域,不能对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困扰,否则,可能会因侵害他人隐私权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