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两个月前,我根据一则招聘会计岗位启事,前去报名应聘,通过各项审查,与招聘单位达成初步入职意向后,从原来单位离职,并向招聘单位提供了原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招聘单位向我寄送了《录用通知书》,一周后,当我按时前去报到时,却被告知有变,应聘岗位取消,不能与我签订合同。请问招聘单位如此录而不用,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读者:郑源
郑源读者: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招聘单位已向您寄送了《录用通知书》,却又以“计划有变,岗位取消”这一理由,拒绝您入职,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如此录而不用,招聘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您在与招聘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形下,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