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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牟利 获刑十月
定远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8-15 11:22:13

7月21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保健品店老板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成人保健品,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定远县某商业街经营的某保健品店内非法销售“黄金玛卡”“德金刚”等壮阳产品,共非法获利4000元。经检测,其销售的“黄金玛卡”“德金刚”等产品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物质。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非法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将产生公益损害风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出非法所得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鉴于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且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危及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判决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支付赔偿金4000元,并在省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通讯员 丁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