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23年7月王某向法院起诉和刘某离婚。离婚诉讼时,王某发现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和张某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并在2020年多次向张某转账,共计708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某名下。王某认为,刘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遂诉至法院。请问,刘某对张某的赠与行为有效吗?
读者:魏微
魏微读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受赠的第三人主张仅侵犯一方应得的部分,且仅返还一部分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大额共同财物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张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物,除非受赠人有理由相信赠与行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家庭日常的衣食住行、关于孩子的教养等问题,夫妻相互间均有代理权,不能以一方不知情而推卸责任。本案中,刘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某,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关系。刘某的赠与行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处分行为,未经王某同意,刘某的赠与行为亦以其与张某的婚外情关系为基础,鉴于此,刘某的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张某取得708万元,无法律依据,应将该款项返还给王某和刘某。
本期信箱由江苏连云港市岗埠法院宣传中心李德勇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