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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冒用证件提供担保产生不良征信 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8-15 14:54:51

编辑同志:周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1份,约定周某向该银行借款95万元。借款时,周某向该银行提供了姚某及其丈夫刘某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该《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保证人处有“姚某”的签名捺印,但签订合同时姚某未到场,也未在该合同上签字捺印(即签名捺印非本人所为)。贷款到期后,因周某没有按时还款,某银行将姚某拉入了征信中心不良记录名单内。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姚某应该怎么办?

读者:菲菲 

菲菲读者: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某银行给周某发放贷款时,疏于内部管理,审查不严,在未与姚某达成保证担保协议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冒用姚某姓名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并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将姚某拉入征信中心不良记录名单,降低了姚某信用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姚某的名誉权,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提醒我们,如不经常涉及金融业务,建议定期查询自己的征信记录,避免发生被别人冒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