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日常办公时使用工作微信账号,在其离职后,是否需要向用人单位返还该账号?
离职员工拒还工作微信账号
2017年8月15日,某公司通过其在职员工第三人袁某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案涉微信账号“ZOOYEE-003”,并曾相继提供给两名在职员工使用。2017年9月18日,刘某入职该公司从事销售部营业员。2017年11月22日至今,案涉微信账号由刘某使用并进行实名认证,昵称为“UV卷材设备制造商——桃桃”。
2021年5月,刘某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ZOOYEE-003”更名为“tt001xy”,并变更微信昵称为刘某自己名字。公司发现后,向其发出《通知书》,要求停止使用该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刘某予以拒绝。公司遂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刘某收到《通知书》后无理拒绝履行通知事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和工作微信账号。劳动合同解除后,刘某仍拒不返还案涉微信账号。公司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用人单位享有账号使用权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微信账号系第三人袁某根据公司的安排,基于职务行为所注册的工作微信账号,主要用于工作用途,公司对该工作微信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利益。刘某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对案涉微信账号的使用权,现刘某已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继续使用案涉微信账号已不具有正当性。客观上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流失,或可能被刘某指引至其他公司,损害公司对该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故刘某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就案涉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法院遂判决刘某立即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向该公司返还该账号,解除该账号的实名认证,配合该公司换绑至指定的手机号。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在完成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案涉微信账号由第三人袁某注册,根据袁某所述,其是根据该公司的授权,为履行其职务行为注册该账号,该账号应由该公司使用。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账号的生成及实际利用情况判定权益归属
微信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在微信账号权属产生争议时,应通过考量账号的生成以及实际利用情况判断权益归属。
账号类虚拟财产的生成,主要体现在注册行为。一般而言,谁注册即享有该账号的使用权,但是在注册者与使用者不一致的情况下,忽略注册目的、用途,以及使用人的财产权益,难免与公平正义相悖,也不利于产权的保护和发挥该财产的最大价值。就该案而言,第三人袁某作为公司的员工,系基于职务行为而注册的微信账号。因此,该微信账号可认定为公司的工作微信账号。
不可否认,刘某通过其劳动为公司创造了经济利益,但刘某系公司的员工,案涉微信账号属于工作微信账号,属于公司配备给员工的办公工具之一。刘某通过该办公工具开拓、维系客户,收取业务款项是其工作职责,所创造的经济价值,应认定为工作成果,归属于公司享有。因此,在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刘某应返还案涉微信账号。(朱晓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