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因发现工资被减少,公司面对我的质询答复称:我上个月有8次迟到,按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扣减。公司还拿出车间主任制作的、没有任何人签字的迟到记录以示证明。请问:在我从来没有迟到、对迟到根本不认可的情况下,该迟到记录能否作为公司扣减工资的依据?
读者:刘丹丹
刘丹丹读者:迟到记录不能作为公司扣减工资的依据。一方面,公司应当就其扣减工资的合理性承担举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已进一步表明:“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正因为公司主张你迟到,继而扣减工资的行为属于“减少劳动报酬”,而你不认可车间主任制作的、没有任何人签字的迟到记录,甚至主张自己从来没有迟到,决定了公司必须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如公司举证不能,则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