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记者获悉,为发挥仲裁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宣传推介仲裁职能优势和工作成效,近日,省仲裁协会发布第二批仲裁指导案例。
据悉,今年4月,我省首次发布第一批仲裁指导4个案例,主要集中在典当合同、储蓄存款、民间借贷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金融领域。此次发布的案例为“蚌埠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著作权侵权纠纷进行仲裁案”“池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进行仲裁案”2个案例,集中在著作权、职务发明创造等知识产权领域,反映了仲裁高效便捷专业化解纠纷的优势特点,体现了仲裁机构在服务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责任担当。上述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阅。
其中,“池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进行仲裁案”系专利权纠纷领域具有较强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例,有着重要的参考借鉴价值。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某机电公司技术人员,机电公司于2017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一种可进行水污染处理移动环保设备”,于2020年8月21日取得授权,申请人系发明人之一。机电公司为激发员工发明创造,于2017年2月1日制定了《知识产权奖惩制度》,根据该制度第五条规定,申请人可获得30000元奖励,但机电公司迟迟未兑现。为此,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2年9月提出仲裁请求,要求机电公司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款3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律师代理费、仲裁费。
机电公司提出答辩意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尽管申请人系实际发明人之一,但其仅负责审核图纸等材料,对整个职务发明付出的贡献率较低。
围绕争议焦点,仲裁庭查明:当事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仲裁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专利的授权日为2020年8月21日,申请人自2022年9月1日提出仲裁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机电公司制定的《知识产权奖惩制度》,奖励类别包括技术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设计方案奖、成果转化奖,申请人系参与了“一种可进行水污染处理的移动环保设备”的项目专利发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于2022年9月16日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机电公司于2022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发明奖励人民币30000元以及律师代理费2500元。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了仲裁裁决书。
案件虽已结束,却带来了很多启发和思考。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系专利权领域多发问题,考虑到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涉及商业秘密,池州仲裁委员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明理释法”“少敲锤子、多解扣子”“先调后裁,能调不裁”理念,先后多次组织双方磋商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使得该纠纷得以较为圆满的解决,各方利益得以平衡。(记者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