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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台风、暴雨等极端灾害天气多发频发,由此造成的枯树砸车、房屋漏水、窨井“吞人”等“侵权”损失谁担责?本期说法和您聊聊。
情形一:车被路边树木砸坏怎么办?
沈女士下班后将轿车停放在小区自家车位,当晚大风刮倒一棵槐树,将其爱车砸坏。事后,沈女士找到物业公司负责人协商车损赔偿问题未果。
说法:发生树木折断、广告牌砸车伤人情况后,“肇事”设施、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往往会以“不可抗力”为由抗辩免责。在气象科技信息较为发达的今天,绝大多数灾害性天气均可得到预报预警,所以不构成不可抗力。户外设施及树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和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如果小区物业有证据证明其对小区的树木尽到了管理义务,则不承担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情形二:窨井“伤人”找谁赔偿?
陈大妈雨后出门散步,不小心掉入积水处一井盖缺失的窨井中,造成腰椎骨折及手臂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说法:在暴雨连降、排水不畅等共同作用下,因窨井盖破损、松动、下沉甚至缺失等引起的侵权事故时有发生。为保护“脚下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窨井管理人不能充分证实其已尽到修缮、维护等管理义务的,对发生的人身伤害、溺亡等后果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在极端天气条件下公众亦应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经过危险区域时留意警示标识,履行好儿童、老人、残障人士等群体监护义务,以避免或减少损害发生。
情形三:车辆在地下车库被泡谁担责?
小刘下班后将车停在地下停车场,谁料夜间突降暴雨,从车库入口大量涌入的雨水将小刘及十几户业主的车淹没。在这种情况下,谁该为小刘等业主的损失买单呢?
说法: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预防和补救两个方面。在非雨季期间,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的排水设施进行周期性检查和维修,确保排水畅通。在雨季来临时,物业公司应当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比如准备沙袋、抽水机等防洪设施设备;随时关注并根据气象预警向业主发出通知;险情发生后采取劝阻车辆进入地库、关闭地库门等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公司在以上方面履职尽责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情形四:遭雷击受伤旅行社能免责吗?
张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途中在一处竖有“雷区,请勿靠近”警示牌附近避雨时,不幸遭遇雷击受伤。事后张某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而后者以雷电是不可抗力为由拒赔。
说法:导游作为专业人员,应知悉游客途经区域是雷区,雷雨时应避开该危险区域。因此,此事故不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对这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