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讯 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砀山人刘某某、王某某因擅自砍伐林木,近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2020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砀山县某村砍伐了44棵杨树。经鉴定,被砍伐的44棵杨树折合立木材积为17.222立方米。被伐林木所占面积0.0829公顷为国家级公益林。
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评估,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国家森林资源损失和国家公益林生态环境期间损害价值合计人民币16245.32元;本案调查、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事务性支出8000元。两被告人已在原地补种54棵杨树。审理中,两被告人主动退缴赔偿款5000元。
经审理,法院依法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已退赔部分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国家生态资源破坏,侵犯国家利益,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砀山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赔偿国家森林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费合计人民币16245.32元,其他事务性费用8000元,并依法判令两被告人修复被伐林木。(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