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13年5月22日,甲丙两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所有的一处土地转让给丙公司。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公司负责协调该土地共有人某银行同意土地分割事宜。合同签订后,丙公司按约支付了相应款项。后因丙公司无法取得该土地共有人同意分割转让意见,引起诉讼。请问丙公司能否诉请解除甲丙双方所签协议,并同时要求甲公司返还土地转让款、赔偿经济损失?
读者:徐真真
徐真真读者:本案的纠纷在于双方签订的协议,甲公司未完全告知丙公司该涉案土地共有人情况。丙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案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客观实际,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应当依法解除。鉴于甲公司在与丙公司签订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丙公司共有人情况,致使丙公司受到损失,理应对丙公司赔偿。提醒广大读者朋友,一定要对交易标的物进行全面了解才能进行交易。在签订合同时也要提高对对方如实告知之义务和相应违约责任的重视。
本期信箱由江苏连云港岗埠法院李德勇、李坤晓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