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入职某公司后的第二周,公司人事部派员到30公里外的车间找我签合同,但当天我恰巧请假未上班,经办人考虑到来回一趟不易,就干脆让车间主任杨某代签了我的姓名。半年后,我在离职时以未签书面合同为由向公司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时,才得知杨某为我代签了合同。请问,这份由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算数?我可否主张双倍工资?
读者:项骏
项骏读者:劳动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委托他人代理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民法典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劳动者出具有授权委托书的;(二)虽然未经劳动者授权,但用人单位事后把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劳动者予以追认或未提出异议的。本案中,因不具有上述情形,故杨某的代理行为无效,应视为该公司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免除该公司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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