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为更好地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准确、规范适用相关法律政策,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主题教育中,省检察院调研发现,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涉及诸多专业性问题,我省基层执法司法机关对于非法捕捞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与“情节轻微”的认识和适用存在较大差异,农业农村(渔政)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也缺少统一、规范。为破解难题,省检察院成立专门工作组,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初稿。后省检察院又选取了芜湖经开区检察院、安庆迎江区检察院等5个办案量大的沿江检察院,对《意见》初稿进行了模拟测算。除此之外,省检察院还牵头召开会商会,征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对《意见》初稿的意见建议。
《意见》强调,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要始终坚持从严惩治原则,全力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大局。对于以非法捕捞为业、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犯罪,要依法从重处罚。坚持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惩治,注重打击非法捕捞所得水产品的销赃行为,对于有组织、经常性或者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行为,要重点予以打击。同时,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把握“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及“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具体情形,综合权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追诉必要性,并做好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和检察机关不起诉后的行政处罚衔接工作。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在“府检联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框架内,不断优化“固定联系、办案协作、定期会商、同堂培训”四大机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共同提升执法司法能力,凝聚惩治预防犯罪,推动社会治理合力。《意见》还就非法捕捞的工具、方法、水产品的种属类别、价值以及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危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的认定依据、程序作了规范。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自2020年实施“十年禁渔”以来,省检察院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多次对沿江5市非法捕捞案件办理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一方面,指导基层检察院用好用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司法办案尺度;另一方面,注重与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协商,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的有效衔接配合,确保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进行。(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