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们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前一段时间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后被释放。在此期间,因无人负责,该公司一起民事案件经二审终审判决超过了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周某释放后对该判决很有意见,请问这种情况,周某能否以被羁押为由申请再审期间中止、中断、延长?
读者:洪丽丽
洪丽丽读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四种规定情形的,才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另外,再审申请人应该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被羁押尚不足以妨碍该公司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周某被羁押的事实,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引起申请再审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
本期信箱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冬松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