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前不久,我因房屋租赁纠纷打了官司,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裁判理由部分对部分事实进行了不实阐述,但判决结果对我有利,我就未上诉。不料后来在另一起诉讼的赔偿损失纠纷案件中,涉及到该部分事实,影响到我的权益。我举证证明该部分内容不符合事实, 对方律师说这是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也无法推翻。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成立?
读者:吴勇
吴勇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所谓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般来说,经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应在裁判文书中的事实认定部分有明确无误的记载或表述。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是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作出评判的理由,以表明法院的裁判观点。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编辑同志:前不久,我因房屋租赁纠纷打了官司,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裁判理由部分对部分事实进行了不实阐述,但判决结果对我有利,我就未上诉。不料后来在另一起诉讼的赔偿损失纠纷案件中,涉及到该部分事实,影响到我的权益。我举证证明该部分内容不符合事实, 对方律师说这是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也无法推翻。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成立?
读者:吴勇
吴勇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所谓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般来说,经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应在裁判文书中的事实认定部分有明确无误的记载或表述。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是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作出评判的理由,以表明法院的裁判观点。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