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拖了一年多了,我们也不想每次见面都争得面红耳赤,感谢检察机关让我们都得偿所愿。”8月22日,在谈及自己与殷某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王某某对回访的检察官这样说道。
2021年4月,王某某将位于铜陵市义安区的一商铺租赁给殷某某,租期6年。在租赁合同中,该商铺的面积注明为414.31平方米。由于此时该商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该面积为购房合同中所载明的面积。2021年8月,该商铺的产权登记办理了下来,在产权证书上该商铺的面积为371.05平方米。殷某某发现该商铺的产权登记面积比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少了43.26平方米后,向王某某提出按减少面积核减租金,即每年减少租金1.5万余元。后双方因租金减免数额产生分歧,在多次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
2022年10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为,殷某某主张减少租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因租房合同中并未约定按房屋面积计算租金,而是以固定金额计算每年租金,故殷某某提出按减少面积核减租金不当,法院酌情调整房屋租金每年度核减6000元。案件终审后,殷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今年5月,殷某某以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等为由,向义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为查明事实,办案检察官通过调阅卷宗、听取双方意见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审查。审查认为,法院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并无不当,不属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所规定的监督情形。但是,就此结案并不能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得到真正化解。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房租减免的数额,而不是房屋租赁关系的是否解除,因此和解是该案最佳解决方式。
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办案检察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引导双方寻求一个彼此都能够接受的“平衡点”。8月4日,义安区检察院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参加,以公正客观的立场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参考意见。经多方努力,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作出让步,最终达成了书面和解协议,约定房屋租金每年核减9000元。最终,该起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纪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