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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收取定金不履约 法院判决双倍返还且股东连带担责
来源:冯晶蕊 张佳慧 阅读量:10000 2023-08-30 13:10:09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了一起装饰合同纠纷案件,被告J公司被判双倍返还定金,且股东田某某还需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2021年11月,J公司成立,田某某系唯一股东(持股100%)。2022年9月5日,原告M公司与被告J公司签订《墙布工程合同》,约定由J公司为M公司制作、安装墙布、窗帘、窗帘纱,合同总价152680元;M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J公司在M公司付定金日起20日内和30日内分别完成墙布和窗帘的生产。9月7日, M公司依约向J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后J公司未履约,M公司遂将J公司及田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前述合同自其起诉之日解除,并要求两被告连带双倍返还定金及逾期利息。

6月19日,宣州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并经多次送达,两被告于7月1日签收了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等材料。

该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墙布工程合同系M公司与J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J公司收到定金后,未依约完成合同义务,经M公司催告后,仍未履行,致使M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M公司现主张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鉴于M公司在起诉前,未通知J公司解约,而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解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解约时间应自J公司收到该案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3年7月1日起解除。现原告要求J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应予支持。J公司系一人公司,田某某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J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原告M公司与被告J公司《墙布工程合同》自2023年7月1日起解除;被告J公司向原告M公司返还定金4万元及利息,被告田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法官说法: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实际交付之日起成立,且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M公司与J公司虽未单独签订定金合同,但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双方之间的定金合同自M公司实付定金之日即2022年9月7日起成立。因J公司收取定金后未履约,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应双倍返还定金。

股东与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公司负担的债务原则上不能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但是,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因缺少多股东之间的内部制衡机制,容易发生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而出现公司财产、人格与股东的财产、人格混同,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为解决一人公司债权人在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这一问题上的举证难题,公司法第六十三条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若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各自独立,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答辩和举证,该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担责依据的正是基于该项法律规定。(冯晶蕊 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