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旌德法院发出首份驳回保全申请裁定
来源:朱良超 汪悦磬 阅读量:10000 2023-08-31 16:14:41

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驳回,避免因不当保全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信誉,这也是该院发出的首份驳回保全申请裁定。

原告方某与被告旌德某公司(发包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旌德法院一审判决后,方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宣城中院,宣城中院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判决,由另外两个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

2023年7月,方某基于新的事实,又将旌德某公司诉至法院,并请求保全旌德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及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多个法律关系,方某与旌德某公司在该项目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无相应权利与义务。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应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因此方某突破合同关系,直接起诉并保全旌德某公司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方某的财产保全申请。

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申请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护措施,特别是涉企民商事案件审判与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制度功能更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但财产保全措施也要慎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近年来,旌德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依法维护企业利益。对涉企案件保全进行精准评估、必要性审查,对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慎用保全强制措施,依法保护企业发展,避免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当而影响企业信用、经营生产、增加企业负担;对确有必要进行保全的,依法作出裁定;对恶意申请保全、主体不适格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劝导其撤回,申请人不同意的及时裁定驳回。(朱良超 汪悦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