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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质量引纠纷 巧用先履行抗辩来维权
来源:张安 阅读量:10000 2023-09-04 11:54:27

“金九银十”装修季即将到来,不少消费者着手筹备新宅装修或旧房改造,但鱼龙混杂的装修市场、相互推诿的质量争议却让很多人犯了难。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构成先期违约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符合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基于诚信、公平原则酌定减少原告应付工程款。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并已履行完毕。

2023年3月,芜湖某公司与泾县某酒店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芜湖某公司承建泾县某酒店内部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总价136800元,泾县某酒店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芜湖某公司支付30%工程款,物料采购完毕时支付50%工程款,剩余20%工程款于完工验收当天支付,逾期付款应按每日千分之二标准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芜湖某公司按约进行施工,全部工程于2023年4月15日完工并验收。工程交付使用后,双方因立柱、灯箱、灯带等工程质量瑕疵问题产生争议,泾县某酒店未按约支付剩余20%工程款以及超出工程总价的其他费用合计29320元。2023年7月3日,芜湖某公司将泾县某酒店诉至泾县法院,请求判令泾县某酒店支付芜湖某公司工程款2932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以2932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二标准支付自2023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芜湖某公司与泾县某酒店达成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该案中,因芜湖某公司交付的工程存在立柱、灯箱、灯带等方面的质量瑕疵,泾县某酒店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未支付工程尾款,芜湖某公司亦未积极给予修复,故芜湖某公司要求泾县某酒店支付延迟履行的违约金,该院不予支持;关于未付工程款29320元,因泾县某酒店未能举证证明因上述瑕疵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或应当减少的报酬。为减少双方诉累,本着诚信、公平原则,根据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瑕疵的实际情况,该院酌定减少报酬13000元,芜湖某公司不再承担装修瑕疵的修复责任,遂判决泾县某酒店支付芜湖某公司工程款16320元。

法官说法: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该案中,因原告交付的装修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且不予修补,被告取得相应部分即工程尾款的先履行抗辩权。广大消费者在装修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质量缺陷的相关证据,需要申请司法鉴定的,及时申请鉴定,并主动运用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张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