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安徽法制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徐奥萍)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两超一非”违法案件。
记者了解到,所谓“两超一非”是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领域“两超一非”多涉及添加剂用量过多、违禁品非法使用、欺诈售卖、假冒伪劣等行为,群众长期或过量食用相关食品后会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8月30日,省市场监管局通报了一批食品安全领域“两超一非”典型案例。
蘸料检出“罂粟碱” 米线店已涉嫌犯罪
2022年11月14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该市杜集区丁曼过桥米线店经营使用的香辣蘸料实施抽检,发现该香辣蘸料的检出“罂粟碱”类成分,遂立案调查。经查,案涉香辣蘸料由当事人相山区丁小仟云南过桥米线店销售给丁曼过桥米线店,当事人为增加米线香味,将自家种植晒干的罂粟壳加工后添加在酱料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月31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淮北市相山区丁小仟云南过桥米线店经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淮北市杜集区丁曼过桥米线店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发挥抽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哨兵”作用,全链条打击食品“两超一非”违法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亚硝酸钠”加工卤味 涉案饭馆领罚单
5月19日,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颍泉区冬亮酸菜鱼馆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后厨操作间现场发现有一包已拆封“亚硝酸钠”,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加工的“卤牛肉”“卤汤”抽样送检。经检验,“卤牛肉”“卤汤”检验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实际检测值分别为20mg/kg、28mg/kg,违反了《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2012年第10号)的规定,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从一流动摊贩处购进“亚硝酸钠”用于加工食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7月31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颍泉区冬亮酸菜鱼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单位不得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本案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超范围使用亚硝酸钠,扰乱市场秩序,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芝麻油添加“香精” 生产者累犯获重罚
4月20日,太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福相安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磨黑芝麻油”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案涉黑芝麻油乙基麦芽酚实测值为341μg/kg,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植物油脂不得添加乙基麦芽酚的强制性规定。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小磨黑芝麻油”55瓶,已销售35瓶。
当事人生产芝麻油的过程中添加乙基麦芽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2年9月22日因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被太湖县市场监管局给予行政处罚。因其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7月21日,太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在食用油中非法添加乙基麦芽酚,严重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厉打击食品生产领域违法添加行为。
商场进货未查验 经营“毒豆芽”遭处罚
1月30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该市高新区东一购物中心经营的黄豆芽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系不合格产品,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1月3日购进涉案黄豆芽5kg,以1.96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在购进该批黄豆芽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供货商销售票据等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4月13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宿州市高新区东一购物中心销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本案当事人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黄豆芽,又未履行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义务,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持续净化市场消费环境,有力打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切实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