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烟草专卖许可证贩卖香烟不可行,贩卖假烟更不可行。
8月31日,笔者从南陵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案件,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江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黄某某等人手中购得香烟,并在昆山市某镇等地贩卖给陈某某等人对外销售,涉案金额397万元,非法获利7.9万元。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叶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路边商贩处购得烟草制品,在上海市某区等处贩卖给孟某等人对外销售,涉案金额96.9955万元,非法获利1.9元。2018年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江某某在明知上线所卖香烟为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从其上线处多次购得假冒伪劣卷烟在昆山市某镇销售给丰某某等人对外销售,涉案金额181万元,非法获利18.15万元。被告人叶某某在2018年至2019年,在明知其上线所卖香烟为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仍从其购得假冒伪劣卷烟,并贩卖给孟某等人,涉案金额5.2万元,非法获利5200元。
另外,二被告人在2021年国庆节期间,经共同商议,决定合伙销售假冒伪劣香烟,至被抓获时止,二被告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共获利2万元,被查获未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价值4.1万元。案件审理期间,二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南陵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业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江某某、叶某某被抓获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退缴部分非法获利、被告人叶某某退缴全部非法获利,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伍靖 陆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