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钱可以找我,项目兼职,一天可挣几千块”“一张卡一天可以挣3000元”“推荐他人提供银行卡,可赚转账金额5%佣金”……如果在微信群、QQ群看到这样能轻松“赚”钱的信息或广告,你是否会心动呢?
近期,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多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令人痛心的是,一些在校大学生、大中专学生参与其中,由于贪图金钱利益,缺少防范心理,最终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王某系某职业学院学生,平时在校表现优异,并在学生会担任学生干部,是老师和同学心目中的好学生。2023年2月,王某在微信群中看到上述信息后,添加了对方好友,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3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操作转账,非法获利3万余元。
王某供述:“我知道他们的钱可能是违法犯罪的钱,但我以为我只提供卡,那些钱跟我没有关系,而且因为来钱快,所以我还是继续让对方操作了。”经查,王某提供的3张银行卡涉及全国多起电信诈骗案件,资金支付结算金额190万余元。王某归案后,多次表示不应因贪图一时之利而走上犯罪道路,但世上没有后悔药,王某仍需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如果有人借用你的手机卡、银行卡,并承诺会支付“好处费”,这时你需要擦亮你的眼睛,事实上,这种赚钱方式可能会让你沦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年来,犯罪分子以轻松赚外快等名义向他人借用电话卡、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校大学生普遍存在思想不成熟等问题,一旦交友不慎,容易走上“赚快钱”的违法犯罪道路。检察官在此提醒各位大学生:“两卡”(银行卡、手机卡)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不能随意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能意图出借、出售以牟利,稍有不慎,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通讯员 章伟 记者 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