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妻子邵某于1994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由于夫妻关系一直比较紧张,因此在儿子成年后双方就分居了。2年前,我向邵某提出给儿子买一套婚房,在被邵某拒绝后,我独自借款35万元购买。请问,该笔借款属于我个人债务吗?
读者:孙先民
孙先民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因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而你举债为儿子买婚房,显然不属于履行抚养义务。如果邵某事后未予以追认,那么就应认定为你个人债务,她不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