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某公司工作了15年,公司注册地是在安徽某地,而我的实际工作地一直在上海。我的月工资虽未达到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但已达到安徽某地的3倍。目前,公司提出跟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可否要求公司按我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
读者:柳先胜
柳先胜读者:你的经济补偿不能按月工资的3倍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