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安徽法制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唐欢 通讯员 吕锡宝)在信息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9月5日,记者从肥西县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汤某某等为非法获利,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用来注册账号充当“网络水军”、帮他人“跑分”转账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起,被告人汤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及从网上购买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制作网站进行出售,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百万条,非法获利20万元。被告人韩某璇、韩某颖从汤某某网站购买近1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抖音等平台账号,充当“网络水军”帮别人点赞,并出售7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共非法获利1.6万余元。被告人任某某从汤某某网站及韩某璇、韩某颖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近4万条,以认证支付宝账号在“跑分”平台帮助别人转账,以及实名认证抖音账号给自己直播账号点赞,非法获利7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任某某、韩某璇、韩某颖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汤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任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韩某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韩某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获取行踪、通信、征信、财产、健康生理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上述案件的四名被告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条数均超过五千条,非法获利也均超过五千元,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该司法解释加大对行业“内鬼”的惩治力度,明确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入罪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此条规定内容,足以彰显人民法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