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妻子能否要求返还?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
小李与张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丈夫张某通过聚餐认识了女子王某,双方产生了不正当的男女交往关系。2023年5月,妻子小李发现张某与王某间的关系,并发现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期间,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直播打赏、购买化妆品首饰等形式向王某共转账上万元,王某也向张某微信转账过520元。小李认为王某与张某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及赠与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以王某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诉至广德法院,要求王某返还所收到的全部款项及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张某在与原告小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王某发生不正当交往,并在此期间向王某赠与财产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其赠与行为无效。王某获得该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小李作为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返还的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及其孳息。根据在案证据证明,张某向王某赠与的财产数额共计14836.46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小李支付14836.46元及利息。
■ 法官提醒:
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是赠与行为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夫妻互负忠诚义务,对夫妻财产享有共同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对于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支出,需取得双方同意。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损害了其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及社会道德,因此,赠与行为无效。(沈天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