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刚买1个月的轿车因交通事故而受损严重,对方驾驶人朱某负事故全责。尽管保险公司和朱某赔偿了全部修理费用,车外观已恢复原状,但实质上已导致我的车辆贬值。请问我能否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读者:梁新昭
梁新昭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很明显,车辆贬值损失并未被纳入“财产损失”中。你若诉请对方赔偿贬值损失的话,是很难获得法院支持的。
本期信箱由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