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璧县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以被告人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一年八个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据了解,原告王某等人与高某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后,被告高某没有履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义务。2019年10月9日,王某等人向灵璧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作出责令被告人高某履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义务的执行通知书,但高某仍未履行执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为逃避履行执行义务,将其所有的2699933元财产转移到朋友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并指使王某某将其中36万元、60万元、20万元分别打给不同的非执行人,并取现1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王某某在明知申请人王某等人在灵璧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高某财产的情况下,为帮助被执行人高某转移财产,捏造其账户内存款是其本人财产的事实。
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高某对生效民事裁判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伙同王某某采取虚假诉讼方式妨害执行;王某某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为高某转移资金,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且在申请人王某等人申请冻结其个人账户资金时,以自己的名义提出执行异议,采取虚假诉讼方式,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
灵璧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法院判令其偿还债务的法律文书已生效,却拒不申报财产,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提供账户隐匿财产行为已触犯法律,仍采取虚假诉讼方式,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刑法。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雨桃 沈若愚 江新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