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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 客观行为的性质和领域不同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9-11 15:25:07

编辑同志:孙某带领十几个人组团来到农村,走村串户专门向一些老年人推销以次充好的所谓蚕丝被,销售金额达到6万元。请问孙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读者:赵明 

赵明读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两者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主观罪过都是故意,客观行为都具有欺诈的性质。但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客观行为的性质和发生的领域不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从性质上讲,是经济行为,目的是为了通过买卖双方交易行为的完成获取非法利润,侵害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经济违法性。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在于制造销售骗局,目的在于使购买人因认识错误交付购物款,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销售行为是一种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的开放性经济活动,而以销售为幌子的诈骗罪,往往被骗人是单一、特定的群体或个人。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严重的瑕疵履行行为,以销售为幌子的诈骗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主观上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分析,孙某等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