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一幢办公楼,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按照进度款的支付节点付款。因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且发包方一直拖欠工程款。请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关于付款节点的约定是否参照适用?
读者:洪军
洪军读者: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里规定折价补偿的标准是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一般应按照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的约定,一次性付清工程欠款,不包括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或时间的约定。若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与法理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明显相悖。因此双方当事人关于付款节点约定的条款,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