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庭审中,原告申请的证人汪某到庭作证,他当庭宣读自己事先写好的证言,被法庭制止。请问证人作证时能否当庭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读者:杜康
杜康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应当体现直接言辞原则,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且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这主要是为了促使证人如实陈述,如果证人出庭作证仅是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则与提交书面证言无异,不能避免书面证言存在的弊端。如果是属于“当事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情形,证人也应通过变通方式当庭作证,比如口齿不清或者说话结巴的,可以用写字的方式来表述,而不得以提交事先准备好的书面证言方式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