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董事长高某因犯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为逃避财产刑的执行,高某的妻子将高某公积金账户上的46.3万元公积金款转移了出来。8月30日,记者从广德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在该院的有力监督下,该款已被依法执行回转。
1965年出生的高某原是一家国有公司的董事长,属正县级干部。2021年11月,高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纪委监察委留置调查。2022年4月,广德市检察院将此案提起公诉。2022年6月30日,广德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434.5万元。
法院宣判的第二日,高某的妻子陶某趁法院判决还未生效、案件还未进入执行环节之际,以代理人的名义将高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6.3万元余额提取至高某的一张银行卡内,并注销高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后陶某从银行将这46.3万元全部取了出来。判决生效后,法院在执行时发现高某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遂裁定该案的财产刑终止执行。
今年6月,宣城市检察院在刑事财产刑执行巡回检察监督中发现该案端倪。广德市检察院迅速对此案依法展开调查核实,并很快掌握了陶某不当转移财产的证据。6月21日,广德市检察院向广德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恢复对高某财产刑执行程序,对陶某擅自处分高某公积金的行为依法执行回转。收到检察建议后,广德市法院立即传唤了陶某,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7月6日,陶某将领取的46.3万元缴至广德市法院。
谈起该案,广德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党总支书记郎大江说:“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宣城市两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机制作用,合力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及时有效监督了该起逃避财产刑处罚行为,有力维护了刑罚执行的公平正义。”(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