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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没签名的调查笔录 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9-12 14:52:29

编辑同志:我就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提起诉讼后,曾申请法院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进行调查取证。法官及其助理向肖某调查后形成了《调查笔录》,但肖某出于顾虑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开庭审理时,公司的两名代理律师基于肖某的陈述于公司不利,故对《调查笔录》或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未发表质证意见。请问该《调查笔录》能否作为法院的定案依据?

读者:苗红红 

苗红红读者:该《调查笔录》可以作为法院的定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该条是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操作性规定,要求被调查人签名是为了证明调查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旨在便利审理案件的法官更好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以此为基础认定案件事实。本案中,肖某出于顾虑拒绝签字,并不等于法官及其助理违反法定程序,也不等于内容并非来自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法院对《调查笔录》的审查判断。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虽然本案所涉《调查笔录》在法庭上质证时,公司的两名代理律师或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未发表质证意见,但这并不等于没有“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这也决定了《调查笔录》照样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