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记者从青阳县人民检察院获悉,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提升“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拟不起诉案件办理质效,青阳县检察院、青阳县公安局结合该县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办理实际,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工作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意见》)。
《工作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真诚认罪悔罪、拟不起诉的醉驾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教育、矫正。教育、矫正措施分为文明劝导类和社会公益服务类,包括交通路口文明劝导、路口发放宣传材料,以及在居住地村(居)委会参加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对自愿参加教育、矫正活动的犯罪嫌疑人签署《社会志愿服务承诺书》,人民检察院可结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等,确定其需要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时长,一般为1至3天。承办检察官负责对犯罪嫌疑人教育、矫正情况进行考察评价。
《工作意见》明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自愿接受教育、矫正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确定其需要参加的教育、矫正的具体措施以及时间安排。犯罪嫌疑人参加社会志愿服务结束后,公安机关将其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情况书面反馈至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结合社会志愿服务期间的表现,综合评价其是否真诚认罪悔罪。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符合不起诉条件的醉驾案件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可以通过法治宣讲、播放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向旁听人员及社会公众开展宣传教育。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与不起诉决定书一同送达公安机关,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通报行政处罚情况。被不起诉人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情况及教育、矫正完成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洪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