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好友聚餐时却在餐馆意外摔伤,涉及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9月5日,记者从凤台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餐馆聚餐摔伤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1年10月3日晚上,朱某和几个好友到苏某经营的烧烤店内吃饭,由于当时吃饭的人比较多,楼下没有房间,苏某就安排朱某等人到楼上房间等候。但朱某上楼后误入另一个无灯的房间,该房间地面正在施工中,尚有一漏洞未进行修补,朱某推门而进,毫无防备从洞中掉落,导致严重受伤。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朱某的上肢伴下肢多发性骨折。出院后,朱某找到苏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0万余元。苏某认为,朱某摔倒是由于自己走错房间,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所致,坚决不同意赔偿。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方面意见差距悬殊无法达成协议,朱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联系苏某,并耐心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餐馆作为经营场所,其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过法官的讲解,苏某表示,自己虽长期开店,但第一次知道需要承担这样的法律义务,最终同意赔偿朱某,但是也说明自身的难处。朱某的孩子正在上学、老人需要赡养、生意困难,家庭经济压力较大,面对20万元的赔偿有心无力。承办法官主动联系朱某,在经过多番沟通后,朱某与苏某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苏某赔偿其各项损失83000元,苏某当场履行15000元,余款将分期履行完毕。(记者 唐欢 通讯员 庞明稳)